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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督教崇拜史》反思中国内地基督新教的教制及崇拜模式之建构(上)

《基督教崇拜史》这门课为我们梳理了从使徒后期到近现代基督教崇拜的历史框架,我们从中不仅可以看到延绵两千年之久的基督教会如何在其历史脉络中发展出不同的形态,更可以看到它的发展与基督教崇拜之间的紧密关联。因为基督教崇拜关乎基督教的各种礼仪、节期、圣乐、建筑艺术及其背后的神学思想。故此关乎基督教崇拜方面的任何变化都可能引致基督教会的历史性变迁,可以说,基督教的崇拜仪节与基督教会的发展往往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 

如果我们从两千年历史教会的整体来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古公教会时期、中世纪时期、宗教改革时期及近现代时期。应该说古公教会时期的基督教会主要承接了犹太教的崇拜礼仪,进入到中世纪后则又明显受到宫廷仪文的影响,宗教改革并未完全与中世纪的传统断裂,而是对中世纪崇拜史的传承与进一步发展。因为宗教改革不但催生出新教的历史形态,也使天主教本身反躬自省,在其内部进行自我革新。近现代教会的崇拜则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包括了古典的礼仪式崇拜、传统崇拜,及敬拜赞美等新型崇拜模式。

反观我们中国内地教会,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其宗派性大大减弱。通常我们将这个特殊的历史时期称之为宗派后时期,将中国教会称之为联合中的基督教会。也就是说,中国内地的教会自从实行联合礼拜后,在神学、教制、崇拜礼仪建设方面处在不断摸索的阶段。因为我们已经很难再回到联合礼拜前的宗派模式,只有不断探索才能找到一条适合中国教会自己的发展之路。本文仅从基督教崇拜学这个主题对中国内地基督新教的教制建设做一些初步的反思。

一、圣职的传承与教会教制建设

“崇拜”固然是指人对上帝的崇敬、敬拜及侍奉,但人是如何崇拜上帝,却与人对上帝的认识以及对于人神关系的认知息息相关。从《圣经》的基本原则来看,人对上帝的崇拜纯粹是由于上帝对人的怜悯,因为上帝若不赐下启示与赦罪的恩典,人就无法正确认识上帝,就只能在偶像崇拜的错谬中灭亡。在这方面,我们借着《利未记》便可以有所了解。因为在那里,上帝告诉他的百姓,他们必须借着各样赎罪的祭物才能亲近他,同时他们与上帝之间还隔着会幕及祭司。也就是说,他们除了需要将赎罪的祭物带来外,他们还必须将祭物带到会幕门口祭司那边,祭司也必须照着所指示他们的仪文为他们献祭。在这里,祭物相当于基督,会幕相当于教会,祭司则相当于圣职人员。

对于中国教会来说,我们固然相信基督,已经建立了教会,也有一群专门从事全职侍奉的服侍人员,但有关这群人的圣职按立却仍处在探索阶段。这不是说我们中间没有圣职按立,而是说,各个地方的圣职按立还未建立起统一的模式,另外,在这方面更未完善。

首先,我们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便是如何看待这些圣职的问题。比如,现阶段中国基督教两会所制定的相关章程中,规定了两种最基本的圣职,便是“牧师”与“长老”。然而,“牧师”与“长老”这两种圣职在理论与实践方面究竟有着怎样的实质性分别,这两种圣职对应的职责仍是有待厘清的。很显然,“牧师”并非“主教”,与“主教”相对应的不是“牧师”,乃是“主席”或“会长”,但“主席”或“会长”并非“圣职”。在这种情况下,“牧师”只能对应于地方性的个别“堂会”,他的职责只是某个堂会,而不是某个“区会”。固然从“区会”的角度来看,存在着“主席”与“会长”,但由于这只是行政性的职务,故此这些职称所对应的是“行政方面的职责”,而不是“牧养方面的职责”。从实际的角度来看也是如此。我们看到基督教两会能发挥一定的事务管理方面的职能,却很难发挥针对整个牧区的牧养方面的职能。诚然,这样的职责是必须的,但要履行这种职责却异常艰难,不是因为没人愿意履行,而是现实的环境还未达到这种成熟的境地。根据我们实际的情况,我们既然无法再回到宗派的模式,就无法再有“主教”的圣职。我们只能说,也许在若干年后,我们的教会能发展出一种类似主教的圣职,但至少它不能称之为“主教”。

至于“牧师”与“长老”的分别也是模糊的,因为若不结合特定的体制,很难在两者间划定清楚的界限及职责。在一般信徒的观念里,“牧师”与“长老”的分别可能只是职分上的大小而已。比如在一个既有“牧师”又有“长老”的教会里,当举行圣事的时候,一般都是由“牧师”主持,或以“牧师”为主,以“长老”为辅。另外,在地方性的教会里,除了“牧师”与“长老”外,还有不少平信徒领袖,有时教会的负责人就是平信徒领袖,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圣事仍由圣职人员施行,但相关的管理工作仍有可能掌握在平信徒手里,“牧师”则遵从平信徒领袖的指派,照常行事而已。“牧师”、“长老”及“平信徒领袖”该维系何种关系,各自该负起何种职责,也是需要进一步澄清的。

(未完待续……)

注:本文为特约/自由撰稿人文章,作者系浙江一名传道人,文中观点代表作者立场,供读者参考,福音时报保持中立。欢迎各位读者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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